西安市西北郊城市排洪渠道管理中心汉城湖漕运明渠幸福渠工程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01:26:49

  

西安市西北郊城市排洪渠道管理中心汉城湖漕运明渠幸福渠工程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易执行-选择项目所属区划-应标-项目投标-未获取页面)选择本项目报名参与并获取采购文件

  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易执行-选择项目所属区划-开标-供应商开标大厅)参与线上开标

  汉城湖漕运明渠幸福渠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易执行-选择项目所属区划-应标-项目投标-未获取页面)选择本项目报名参与并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投标人有意参加本项目的,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易执行-选择项目所属区划-应标-项目投标-已获取-投标(响应)管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开标地点: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易执行-选择项目所属区划-开标-供应商开标大厅)参与线上开标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政府采购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库。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开标/开启前30分钟内,供应商需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开标大厅”-进入开标选择对应项目包组操作签到

  (六)本项目采购内容:本项目分为3个采购包进行采购,其中采购包1汉城湖工程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绿化养护、基础设施专项维护、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建设、病媒生物防治、水、电、高低压维护、水质检测、供水管道维护等,采购预算:9,830,000.00元;采购包2漕运明渠工程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水利设施工程日常养护、水生态治理工程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站维护、安全生产建设、病媒生物防治等,采购预算:2,340,000.00元;采购包3幸福渠工程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日常养护、水生态治理工程养护、基础设施专项维护、水电、照明设施维护及箱变维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建设、病媒生物防治等,采购预算:5,140,000.00元。需满足的要求:严格按国家颁发的管理规范及市水务局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及采购人相关考核办法及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51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